新修订《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19年5月1日施行

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民宗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74条,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内容既严格对标上位法,又结合江西实际,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研究制定了具有江西特色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组织内部规范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开展和宗教财产监督管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坚实保障。

  《条例》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予以明确,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措施。同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出版物、互联网不得发布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论。

  《条例》注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为确保消除管理“盲区”“空白地带”,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针对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问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注重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性设计,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合理确定容纳规模,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要求“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地宗教团体认可,并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予以明确,对筹备设立期内的事宜予以规范。此外,为加强宗教事务安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治安管理,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记者邱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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