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关于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剃度收徒的规定》
(2025年6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剃度收徒活动,依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秉承十方丛林精神,结合汉传佛教传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剃度收徒活动,旨在确保剃度收徒过程如法如律,体现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原则,促进佛教健康传承。
第三条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建立依僧团剃度出家弟子制度,选派符合条件的常住佛教教职人员轮流担任剃度师,代表僧团剃度出家弟子。
第四条 担任剃度师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知见端正、持戒精严、修学精进,熟悉剃度仪轨;
(三)身心健康,有能力履行主持剃度仪式和教诫新剃度弟子的职责;
(四)男众剃度师戒腊满十夏以上,尼众戒腊满十二夏以上;
(五)剃度男众的须为男众剃度师,剃度女众的须为尼众剃度师。
第五条 佛教教职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劝诫处分的,3年内不得担任剃度师。佛教教职人员曾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担任剃度师。
第六条 剃度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循佛教仪轨,确保剃度仪式如法如律;
(二)教导剃度弟子拥党爱国、守法遵规;
(三)教诫剃度弟子佛教基本戒律、佛门礼仪、基础教义,引导正信正行,养成僧格,融入僧团。
第七条 信教公民出家剃度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党爱国、守法遵规,信仰坚定、品行端正,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及债务纠纷;
(二)本人自愿,六根具足,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及传染性疾病;
(三)无婚姻或恋爱关系;
(四)具有一定文化素质,能理解佛教基本教义教规和出家剃度的含义。
第八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对请求出家剃度的净人进行一年以上的考察,包括:
(一)思想品行:政治素质、法治观念、出家动机、道德修养等情况;
(二)佛学知识:学习理解佛教经典、佛教教义教规情况;
(三)修行实践:参与早晚功课、过堂用斋等修学活动和僧团生活的表现,持守五戒及坚持素食、独身情况;
(四)健康状况:身心状态,对出家生活的适应情况。
第九条 考察期满后,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召开会议对请求出家剃度的净人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剃度。
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出家剃度资格审核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从僧团中选派符合条件的佛教教职人员为请求出家剃度的净人举行剃度仪式。
第十一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剃度收徒档案,强化对新剃度僧人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一剃度师的弟子担任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防止形成“山头”。各地佛教协会对主要教职人选师承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地方佛教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督促佛教活动场所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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